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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共领域视野下商标显著特征的界定

来源:经济视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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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标题:探析公共领域视野下商标显著特征的界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随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其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

原标题:探析公共领域视野下商标显著特征的界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随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其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专有性,即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自由使用。但是,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对公共资源和在先成果的利用,这就涉及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领域问题。公共领域元素是社会公众创新的首要来源,也是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基础。就知识产权中的商标而言,具有显著特征是一件标志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主要条件,也是维系公共领域与商标专用权垄断领域的纽带。目前,我国商标注册数量居于世界前列,但商标囤积、抢注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行为时有发生,这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挤压了公共领域资源。因此,有必要基于公共领域视野,厘清商标显著特征的有关问题,界定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保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公共领域视野下商标显著特征的内涵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还在于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的运用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在知识产权私人垄断领域和公共领域并存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其专有的知识产权获取回报,社会公众也需要自由地利用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产品,故有必要保留公共领域,以最大限度地激励创新。公共领域保留也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重要的一项制度理念,主要通过3种制度予以体现:一是用正面定义或反面列举的方式以明确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二是明确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条件;三是建立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包括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的行为、超出保护期限以及强制许可制度等。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显著特征是标志能否成为商标专用权保护客体的基本条件。从公共领域视角来看,商标显著特征是维持公共领域与商标专用权垄断领域的动态平衡的重要杠杆,显著特征的有无决定了受保护商标垄断领域的标志与公共领域的标志的动态界限。对于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如果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则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如果因使用不当,商标丧失显著特征而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则该标志进入公共领域。

显著特征的有无因标志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相比于平面标志,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有无更依赖于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果三维标志功能性较强,消费者不会直接将三维标志的外形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其显著特征与标志的臆造程度或独创性关联较小,与消费者的有关认知关联较大,无法产生来源识别性,故不具备显著特征。

显著特征的强弱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公众自由使用标志的范围。显著特征较弱的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大限制,公众进行第一含义上的描述性使用以及叙述性使用的空间比较大。同时,显著特征弱的商标,商标权利人的禁用范围比较小,应谨慎判断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标志构成近似商标。一般而言,对于商标构成要素属于公共领域的标志,难以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如深圳市光明新区某百货店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展开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涉案商标构成要素中的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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